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9月1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1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0年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镇**村**小区**号楼**。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镇街道**小区**号楼**。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镇街道**小区**栋**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街道**还房小区**栋**单元**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黄某甲、廖某甲、廖某乙、黄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汪某某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黄某甲的家中,以100元价格贩卖零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黄某甲。
2016年5月至6月,被告人黄某甲在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廖某甲、廖某乙、黄某丙、王某某、杨某某等人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1月至2月,被告人廖某甲在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乙、汪某某、黄某丙、廖某乙、王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廖某甲在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小区步梯楼**栋**单元**楼的出租房内,两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廖某乙在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的家中,多次容留廖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甲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6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黄某乙在遵义市汇川区**街道**村**组老房子的家中,多次容廖某乙、廖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廖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汪某某、黄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发全、黄豪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黄某甲、廖某甲、廖某乙、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黄某甲、廖某甲、廖某乙、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廖某甲、廖某乙、黄某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廖某乙、黄某乙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黄某甲、廖某甲、廖某乙、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廖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廖某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判处黄某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勇
检察官助理 杨寰宇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廖某甲(电话:1778562****)、被告人廖某乙(电话:1508558****)、黄某乙(电话:1816699****)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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