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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陈某某、王某甲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14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4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号。因赌博,于2011年9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6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陈某某、汪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2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被告人汪某甲的介绍,为诈骗犯罪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根据事先约定,被告人陈某某可获得所转移钱款的1.5%的佣金。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汪某甲将被告人陈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号码(卡号:62122532020********)提供给被告人汪某某,由被告人汪某某提供给其上线。2019年3月15日上午,被害人吴某某在晋江市**镇**路**号其家中被人以办理网上贷款及需要升级会员为由骗取人民币12000元,该笔钱款转入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和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对该笔钱款实施转移,后将该笔钱款取出,交由被告人汪某某存入其上线提供的银行账户。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汪某甲、陈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3月21日、3月27日,公安机关分别在武汉市台北**路**小区和武汉市武昌区**栋**室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告人汪某某,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查扣两部手机和其名下的五张银行卡,从被告人汪某某处查扣一部手机。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汪某甲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从其处查扣手机一部。

被告人汪某某、陈某某、汪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汪某某、陈某某、汪某甲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汪某某、汪某甲的劣迹材料,谅解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陈某某、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汪某某、陈某某、汪某甲相互辨认的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陈某某、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陈某某、汪某甲为他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汪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璜瑜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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