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37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巷**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5月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起止时间为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高坪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阳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阳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汪某某、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自称于2019年初碰到了以前认识、以伪造假证为业的“老王”(未查实),“老王”邀约他合伙制作假证牟利,自己曾因制作假证被判刑不敢再重操旧业,“老王”便邀约他帮忙打广告、接电话和送货(即收取需要制作假证人员信息后收钱),不参与制作,汪某某表示同意后,“老王”将电话卡号分别为602****和1328191****的两张电话卡以及一部老年手机交给汪某某,让其使用该手机和电话号码联系和宣传制作假证业务。汪某某采用喷绘和手写的方式将电话号为602****作为宣传联系号码,在南充市区处招揽和网罗“顾客”。汪某某为逃避打击,将602****这张电话卡交由其妻子阳某某使用,阳某某使用602****号码与需要办理各类假证的人员联系,汪某某则继续使用1328191****号码与需要办理假证的人员联系。
张某某(另案处理)系一名滴滴车驾驶员,2019年4月20日因酒后驾车被南充交警四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张某某驾驶证被公安机关查扣后,仍想驾驶车辆跑滴滴挣钱。2019年4月23日偶然间看到其小区地上写的一个办假证的联系电话602****,便萌生了找人办理假驾驶证的想法。张某某拨打广告上的座机电话602****咨询是否可以办理驾驶证,接听602****电话的阳某某接到电话后表示可以办理驾驶证,后二人讨价还价,以200块钱的价格成交。双方谈好价格后阳某某叫张某某准备好一张一寸的照片以及驾驶证信息,并将张某某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以及张某某的电话号码告知汪某某。2019年4月24日上午,张某某拨打电话602****询问阳某某如何递交办理假驾驶证所需的东西后,汪某某用电话号码为1328191****电话与张某某联系,双方在顺庆区金鱼岭路“天龙”大酒店门口附近见面后,张某某将办理假驾驶证所需要资料交给汪某某,汪某某在收到资料后向张某某收取了定金人民币50元后离开现场。2019年4月27日上午10时许,张某某拨打602****电话询问阳某某证件是否办好,随后汪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双方在顺庆区铁昌路“让鸭脑壳飞”餐饮店门口见面交接,汪某某将办好的驾驶证交给张某某,并现金收取了张某某余款人民币150元。张某某从汪某某处拿到制作的假驾驶证后,将该证随身携带以应付公安机关对其驾车合法性的检查。2019年7月15日17时许,民警在南充市高坪区下中坝大桥设卡点进行盘查时,张某某驾车经过该卡点向民警出示该假证应付检查时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汪某某、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汪某某辩解其再犯罪的时间有误。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阳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阳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778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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