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赵某某等三人诈骗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8********,汉族,职高文化程度,原杭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2019年7月12日因诈骗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6********,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5********,侗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公租房**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至1月11日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经事先商议,并招募被告人胡某某,冒充消防部门外聘的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由赵某某、胡某某持假工作证以对非消防重点单位的酒店、网吧等场所开展捏造的消防检查和开具虚假《消防立即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要求被检查单位办理《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并向被检查单位推荐汪某某的联系方式。后续由汪某某负责向被害人出具伪造的《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经查,被告人汪某某、赵某某、胡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在杭州钱塘新区、杭州市滨江区五家场所共计骗得人民币860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2日从杭州市滨江区宇佳酒店员工苏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500元;

2.2020年1月3日从杭州市滨江区布丁酒店员工艾某甲处骗得人民币2500元;

3.2020年1月11日从杭州钱塘新区杰拉网咖员工余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600元;

4.2020年1月11日从杭州钱塘新区好莱台球馆店主柳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元;

5.2020年1月11日从杭州钱塘新区柚子酒店业主艾某乙处骗得人民币1000元。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汪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中沙金座江南忆酒店被抓获。次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格蕾丝酒店被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公租房北门被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慧博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汪某某1539716****、赵某某1312398****、胡某某18574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