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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赵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053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祥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00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祥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9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汪某某、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二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汪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汪某某与赵某某商量盗窃柴油获取钱财,赵某某提出抢劫卖淫女,二人于2019年9月22日23时许到祥云县**镇**路中段(**街)寻找作案目标,同年9月23日凌晨1时许,汪某某驾驶云******银色五菱之光微型车和赵某某在**路中段遇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与其谈好嫖资后将其骗上车。在行车过程中,被害人发现路线不对后询问汪某某、赵某某,赵某某遂拿出刀子架在被害人脖子上进行威胁,期间被害人的手指被割伤,汪某某将车辆停至祥云县**草坪上,在微型车内,赵某某使用被害人手机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从被害人微信上转走500元。为防止被害人报警,二名被告人逼迫被害人脱光衣服并对其拍摄了裸照。之后二名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祥云县**镇**宾馆**房间,汪某某在房间内看守被害人,赵某某离开,7时许,被害人李某某趁汪某某睡着离开宾馆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应当分别处罚。二名被告人在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忽伊妮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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