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汪某,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地陕西省韩城市某某园XX楼,现住陕西省韩城市某镇某村,系某厂职工。20XX年X月X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蒋某,女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某市某巷某房,现住某市某区XX楼X单元X室,系某厂内退职工。20XX年X月X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XX年X月X日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家住陕西省某市某场X号楼X单元X室,原系某厂职工,现系某公司职工。20XX年X月X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中专,住陕西省某市某号X号楼X单元X楼X,原系某职工,现系某公司职工。20XX年X月X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蒋某、高某、王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XX年X月份,被告人汪某、蒋某经预谋,由汪某负责提供以蒋某名义的虚假西京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发票等资料,在某厂进行医疗报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66804.68元,所得赃款二人瓜分。
2、20XX年X月份,被告人汪某、蒋某经预谋,由汪某负责提供以蒋某名义的虚假韩城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发票等资料,在某厂进行医疗报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17774.43元,所得赃款二人瓜分。
3、20XX年X月份,被告人汪某、蒋某经预谋,由汪某负责提供以蒋某母亲崔某名义的虚假唐都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发票等资料,在某厂进行医疗报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71418.49元,所得赃款二人瓜分。20XX年X月二人将该赃款全部退还西安电力医保中心。
4、20XX年X月份,被告人汪某用本人名义的虚假西京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发票等资料,在某厂进行医疗报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40294.29元。
5、20XX年X月份,被告人汪某用本人名义的虚假西京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发票等资料,在某厂进行医疗报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102667.62元。
6、20XX年X月份,被告人汪某用本人名义的虚假西京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发票等资料,在某厂进行医疗报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99088.63元。
7、20XX年X月份,被告人汪某用本人名义的虚假韩城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发票等资料,在某厂进行医疗报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42277.92元。
8、20XX年X月份,被告人汪某用本人名义的虚假韩城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发票等资料,在某厂进行医疗报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25133.05元。
9、20XX年X月份,被告人汪某、高某经预谋,由某负责提供以高某名义的虚假西京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发票等资料,在某厂进行医疗报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46287.51元(已退回),所得赃款二人瓜分。
10、20XX年X月份,被告人汪某、高某经预谋,由汪某负责提供以高某名义的虚假西京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发票等资料,在某厂进行医疗报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60630.72元(已退回),所得赃款二人瓜分。
11、20XX年X月份,被告人汪某、高某经预谋,由汪某负责提供以高某名义的虚假西京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发票等资料,在某厂进行医疗报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135813.44元(已退回),所得赃款二人瓜分。
12、20XX年X月份,被告人汪某、王某经预谋,由汪某负责提供以王某名义的虚假西京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发票等资料,在某厂进行医疗报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46210.43元(已退回),所得赃款二人瓜分。
13、20XX年X月份,被告人汪某、王某经预谋,由汪某负责提供以王某名义的虚假西京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发票等资料,后在某厂进行医疗报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52102.30元,(已退回),所得赃款二人瓜分。
14、20XX年X月份,被告人汪某、王某经预谋,由汪某负责提供以王某名义的虚假西京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发票等资料,在某厂进行医疗报销,骗取国家医保基金78798.86元(已退回),所得赃款二人瓜分。
综上,被告人汪某诈骗14起,涉案金额885302.37元;被告人蒋某诈骗3起,涉案金额155997.6元;被告人高某诈骗3起,涉案金额242731.67元;被告人王某诈骗3起,涉案金额177111.59元。
另查明,20XX年X月X日被告人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XX年X月X日,X月X日退赃款242732元;被告人王某20XX年X月X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退回诈骗账款1771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蒋某、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医保报销等材料,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其中汪某多次骗取且数额特别巨大,蒋某、高某、王某多次骗取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四被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对被告人汪某结合第二十六条,被告人蒋某、高某、王某结合第二十七条,对被害人高某、王某结合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韩煜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王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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