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41969********,汉族,高中文化,系宁安市**镇**商店**,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宁安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祖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41950********,汉族,小学文化,系宁安市**镇**商店**,住黑龙江省宁安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41969********,汉族,小学文化,系宁安市**镇**商店**,住黑龙江省宁安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祖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8月12日、10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于2019年9月12日、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10月13日、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并相继在全国各地成立分公司。2016年初,哈尔滨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后在全省各地成立下属公司并组建门市店。在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资质的情况下,以销售商品为名,以高额返利为噱头,以赠送礼品、免费旅游等方式诱惑欺骗社会公众。其对外宣称:消费1280元、6400元、12800元、19200元、25600元,即可分别成为老妈乐购物商城银卡、金卡、钻卡、白金卡、翡翠卡等五个级别的会员,公司将商城每日营业额的30%按会员级别发放返利,返利金额是投资额的2到3倍;且每推荐介绍一人到公司投资即可获推荐费1280元,投资可获稳定收益,以此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
2016年4月,老妈乐公司在宁安市东京城镇设立了康善日用品商店,由被告人汪某某负责,组建、经营费用均由哈尔滨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门店采用发放宣传单、免费理疗、免费发放鸡蛋等方式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到店,由店内工作人员详细推介、宣传成为老妈乐公司会员投资及返利的方式,作出稳赚收益的承诺。集资参与人确定投资后便签订一份《老妈乐商城会员章程》的投资合同,并根据投资金额获得相应的赠品。被告人祖某某入职后负责向集资参与人推介、宣传业务,收取、存取投资款,并发放返利钱款;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将参与人个人信息及投资金额、会员级别录入到老妈乐公司网站电脑系统中;门店工作人员周某某负责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并根据投资金额给付赠品。祖某某收取当日投资款后便存入汪某某银行卡内,汪某某于次日十点前将投资款转入老妈乐公司财务人员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内,于某某等人核对投资款数额并将返利钱款转回汪某某银行卡后,将余款转入老妈乐公司董事长金某某的银行卡。汪某某将返利钱款转给祖某某提现后,按照杨某某依据公司网站系统提供的数据制作的返利钱款领取表,将返利款均以现金形式发放给集资参与人。门店工作人员每收取一单投资(以1280元为基数)即可获得公司提成款50元。截止到2017年9月,老妈乐公司停止返利,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94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2,103,899元,返利8,128,151元,造成投资人损失3,975,748元。其中被告人汪某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12,103,899元获利(基本工资加提成)29.04万元。
2017年9月,牡丹江市居民刘某某(另案处理)接手管理该门店,祖某某和杨某某等人受邀回店工作并负责原经办业务,持续向社会不特定公众10人非法吸收资金624,200元,且均未返利。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该门店推出并经营“德众合商城”,仍按老妈乐模式进行运营。截止到门店关闭,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36人非法吸收资金924,000元,返利548,435元,共造成参与人损失375,565元。被告人祖某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3,502,339元,获利7.53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3,502,339元,获利7.38万元。
被告人汪某某、祖某某、杨某某于2019年3月28日、4月9日、 5月7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分别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银行转账明细等;
2.证人周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祖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安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祖某某、杨某某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某、祖某某、杨某某均系从犯;且三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继革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祖某某、杨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诉讼卷宗三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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