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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王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陕西省礼泉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栋**单元**层**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5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陕西省商洛市,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城**号(户籍在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街道办事处**村**沟**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由陕西省丹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汪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赵某某(另案处理)成立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业),招募梁某某(另案处理)为公司文员,被告人王某甲、汪某某等人为客服人员,王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为销售人员。2020年9月至10月26日间,赵某某、梁某某成立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业),招募游某某(另案处理)为公司文员,被告人王某甲、汪某某等人为客服人员,王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为销售人员。上述人员结伙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群体实施诈骗。每日通过电话群呼方式联系被害人,由客服人员按照话术以支付保价费和快递费即赠送毛主席纪念像章和刮奖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并负责核单、跟单,引导被害人收到相关物品后进行刮奖,由文员按照话术接听被害人的进线电话,告知被害人刮中一等奖“毛主席开国玉玺”,再由销售人员按照话术冒充兑奖老师联系被害人,虚构“开国玉玺”数量稀少、收藏价值极高、升值空间巨大的事实,谎称需要支付人工费、工本费、物流费等费用,骗取各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钱款。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共参与骗取被害人王某丁等8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309元;被告人汪某某共参与骗取被害人黄某某、鞠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960元。

被告人王某甲、汪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诈骗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已代为退赔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汪某某已退赔人民币3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反映涉案玉玺、像章、被告人作案使用电脑主机等物品外观情况的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某、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汪某某及涉案人员赵某某、梁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提取的话术、工作表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汪某某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亚平

检察官助理:王君莹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街道办事处**村**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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