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法治中国**网络电视台**摄制组主任,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县**镇**庄**村**庄**村,现租住在**县**镇**小区。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2月21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乡**村,住杞县**乡**对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2年**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2********,回族,大专文化,**乡**精神病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住**县**镇**路**车站对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县人民医院**科医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住**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份,位于杞县**乡**路东头路北的**医院(以下称**医院)成为新农合定点报补医院。2017年4月份,被告人汪某某承包**医院**科并印发传单在杞县县城周边宣传免费体验。汪某某让病人拿着新农合医疗本、身份证等证件并交一至四百元不等的费用,给病人办理入院手续,对病人简单治疗,实际病人并未住院。汪某某安排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到金城医院根据病人信息、化验结果,伪造住院病历用于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后汪某某又找到顾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利用病人信息、化验结果,伪造住院病历用于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汪某某伪造病历涉及报补新农合补贴款金额164161.1元;王某某参与伪造病历涉及报补新农合补贴款金额99418.73元;马某某参与伪造病历涉及报补新农合补贴款金额47286.27元;张某某参与伪造病历涉及报补新农合补贴款金额45351.67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相关的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虚假病历、骗取国家新农合专项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虚假病历、骗取国家新农合专项资金,数额较大;四被告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四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四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汪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立恒
2020年8月23日
附件:
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各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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