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8〕110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031984********,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滁州市,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2005年5月14日因盗窃被安徽省滁州市劳动教育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6日被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89********,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路**号**村**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011987********,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巢湖市,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庄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88********,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定远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汪某某伙同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大厦**室,以合肥为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名,招聘多名业务员,通过向不特定的人拨打电话,谎称公司和七家商业银行有合作关系、在银行有高额保证金,可从各银行办理到纯信用、无抵押、利息低的贷款,以吸引被害人交纳28800元或10000元不等的服务费。
被告人汪某某作为老板决策各项事务,公司下分业务部、渠道部。总经理张某某分管业务部,负责招聘员工、分发话术、发放工资;渠道部经理张某甲负责和被害人商某某,收取服务费;王某某负责冒充银行审核资料、确定贷款额度,张某某、王某某同时负责后期维护,欺骗被害人拖延时间。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分别按照底薪加提成领取高额报酬。经查,公司诈骗被害人陈某某10000元、张某乙28800元、何某某28800元、贾某某28800元、程某某28800元、王某甲10000元、刘某某18800元、刘某甲10000元、陈某某28800元、李某某38800元、张某丙10000元、田某某28800元、郑某某10000元、胡某某10000元、程某甲28800元、张某丁28800元、童某某10000元、张某戊28800元、马某某28800元、张某戌28800元、李某甲28800元、王某乙28800元、王某丙28800元、李某乙28800元、黄某某28800元、张某庚28800元、戴某某28800元、翟某某28800元、代某某28800元、代某甲28800元、辛某某28800元、蒋某某5000元、金某某10000元、张某辛28800元、周某某28800元、单某某14400元等36名被害人服务费共计人民币848200元。
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6日,被告人汪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财务顾问协议、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陆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张某乙36人的陈述;4.四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玉洁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七册及补充材料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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