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1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芸、胡敏玲,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林建定,广东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汪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周某甲(另案起诉)利用王某甲的名义注册成立佛山市**娱乐有限公司,并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开始经营**会馆KTV,由郑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公馆的全面管理。
2019年3月,周某甲接手经营、管理**公馆。经营期间,由刘某某(另案处理)任总经理,负责管理商务部经理被告人李某某以及楼面主管王某乙等人。其中商务部专门负责招募卖淫女子在公馆内提供有偿陪酒和外出卖淫服务。商务部又下设各个商务组,由被告人汪某某、丁某某(另案处理)、向某某(另案处理)分别担任各商务组组长,负责管理和安排组内卖淫女子。各商务组组长又配有商务助理,负责协助订房、安排卖淫女子等管理工作。卖淫女子每人每晚需向被告人李某某缴纳人民币120元坐台管理费,若当晚没有坐台即可拿回全额退回,出钟卖淫的则需向被告人李某某缴纳人民币230元回扣。此外,被告人李某某经周某甲同意,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卖淫女子进行管理,并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向各卖淫女子传达,要求卖淫女子不能从**公馆的正门上下班,只能从后门进出;在陪侍坐台或出钟期间需要添加男客人的微信,要知道男客人的姓氏或绰号,且每个房间坐台小姐不能超过3人;外出卖淫时要将客人带至离公馆稍远的酒店才能进行等。另外周某甲及被告人李某某还在会议中提醒和教授卖淫女子如何规避公安人员检查。而王某乙在负责楼面服务员管理的同时,也协助商务组长被告人汪某某等人将卖淫女子带至房间以及登记卖淫女子工号,在遇到公安人员检查时,在微信群里通风报信。
2019年9月25日,公安人员突击检查**公馆,当场抓获周某甲、王某乙以及卖淫女子韦某某、赵某某、周某乙、吴某某等人,从周某甲处起获了订房提成表、卖淫女子工资表、轮房表等涉案物品一批。同年12月19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汪某某抓获。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从被告人汪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业职表9张。
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莫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允欢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汪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以及散件证据3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汪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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