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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朱某某盗窃,伍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镇**村**号。200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镇**村**号。2005年4月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4月2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09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9月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从事手机批发生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路**)。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2日、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2日、4月13日、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事实

1、2019年5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驾车至浙江省江山市,在**小区**幢楼道口内盗走被害人袁某某停放的一辆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在同一小区**幢楼道口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一辆美利达O.NINE-800-CN山地自行车。经鉴定,后一辆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490元。

2、2019年5月23日晚,被告人汪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驾车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柯城区**幢**单元过道里的一辆美利达公爵600山地自行车。经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 2248元。

3、2019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驾车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柯城区**小区**幢**单元楼下架空层的一辆捷安特ATX830山地自行车。经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 1998元。

4、2019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驾车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柯城区**小区**栋**单元楼下的一辆美利达挑战者300山地自行车。经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 1703元。

5、2019年6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驾车至浙江省开化县,盗走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开化县**小区**幢**单元内的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

6、2019年6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驾车至浙江省开化县,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开化县**幢电动车公共停车棚里的一辆捷安特ATX850山地自行车。经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68元。

7、2019年6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驾车至浙江省龙游县,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龙游县**幢**单元楼下的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

8、2019年6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驾车至浙江省兰溪市,盗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兰溪市**号储藏室内的一辆山地自行车。

9、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汪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驾车至浙江省遂昌县,盗走被害人应林某某停放在遂昌县**小区**幢**单元**号柴间门口的一辆美利达挑战者(特制版)山地自行车。

10、2019年6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驾车至江西省婺源县,盗走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婺源县**路**银行的一辆美利达挑战者600山地自行车。经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

11、2019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驾车至浙江省开化县,盗走被害人傅某某停放在开化县**小区**号楼**号地下车库的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

12、2019年6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汪某某窜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柯城区**小区**幢**单元楼下的一辆捷安特ATX830山地自行车。经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 1998元。

13、2019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驾车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信州区**栋**号门口的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

14、2019年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驾车至浙江省建德市,盗走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本市新安江街道**幢**楼楼道内的一辆捷安特TRANCEX2山地自行车。经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840元。

15、2019年6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窜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盗走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柯城区**路**号门口人行道上的一辆捷安特Aimez 1山地自行车。经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 2588元。

16、2019年6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驾车至浙江省建德市,盗走被害人项某某停放在本市新安江街道**幢地下车库的一辆捷安特XTC800山地自行车。经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99元。

综上,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14起,单独盗窃2起,共计价值人民币24422元;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14起,共计价值人民币19836元。

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2019年6月19日至6月22日期间,被告人伍某某明知被告人汪某某出售的自行车可能系犯罪所得,仍从被告人汪某某处收购一辆捷安特TRANCEX2山地自行车、一辆捷安特Aimez 1自行车。经鉴定,该两辆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6428元。

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还涉案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行驶轨迹及截图、通话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物流信息、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余某某、代某某、袁某某、唐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林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应某某、程某某、傅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程某某、金某某、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朱某某、伍某某及涉案人员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盘若干、手机提取数据、微信交易数据、支付宝交易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汪某某、朱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伍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朱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某、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红春

检察官助理:张少安

20207月9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汪某某、朱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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