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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曲某某非法买卖有枪支罪)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汪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77********,民族:藏族,文化程度:文盲,职业:牧民,出生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居住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被告人:曲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58********,民族:藏族,文化程度:文盲,职业:牧民,出生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居住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乡**村,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本案由石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和曲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依法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冬天,被告人汪某某前往石渠县温波乡被告人曲某某家中做客,二被告在交谈过程中,被告人汪某某提出自己想要购买枪支的想法,被告人曲某某当即提出自己持有枪支的事实,并承诺可以将枪支卖于被告人汪某某,二被告最终以45000(大写:肆万伍仟元)达成购买枪支的协议。过了一段时间后,被告人人曲某某携带自己持有的枪支,前往石渠县长须贡马乡尔马底村被告人汪某某住处,二被告见面后,在查加寺庙附近的阿玛地杨卡(地名)进行枪支交易,在试完枪后,二被告达成交易。因被告人汪某某没有现金,被告人曲某某在将枪支卖与被告人汪某某后,被告人汪某某先后以1辆汽车、2颗珊瑚珠、7头奶牛、10张藏毯的物品偿还被告人曲某某购买枪支时欠下的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债务。被告人汪某某在得到枪支后,使用该枪支进行打靶,并将枪支藏匿于自己住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支半自动步枪一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汪某某和曲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枪弹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和曲某某明知是枪支而进行非法买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渠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和曲某某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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