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84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3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村**号(现住广州市增城区**街**村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於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31969********,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号(现住广州市增城区**街**村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同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汪某某、於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增正路光辉村排洪站附近,见该处一施工工地无人看管,遂共同将工地内的一台汽油发电机(价值人民币3420元)盗回住处使用。期间,被告人汪某某还私自将该工地内的一套振动器(价值人民币900元)和约50米铜芯电缆(价值人民币207元)盗回住处使用。
2020年3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增江大道北技术中队旁排洪站被抓获归案;同日11时许,被告人於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初溪公园北巷3号被抓获归案,同时缴回被盗的赃物一台汽油发电机、一套振动器及约50米铜芯电缆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2020年4月7日,被害人杨某某获得经济赔偿后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电机、振动器、电缆、电动三轮车等物证;
2. 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查询回执、发还清单、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3.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汪某某、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痕迹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材料;
7. 现场沿途监控视频、抓捕视频、审讯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汪某某、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於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汪某某、於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萍
2020年6月24日
附:
1. 被告人汪某某、於某某均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 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电动三轮车1辆,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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