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社区**自然村**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无为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8********,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1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6日)。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至5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汪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无为市**镇**行政村和**行政村民房内开设牌九赌场。徐某某负责提供赌具及邀赌,保管和分配抽水钱,并安排陆某某站岗,安排程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汪某某负责寻找赌博场地并管理赌场。赌场开设期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一万余元。具体如下:
2019年11月3日、4日连续两晚,徐某某伙同汪某某在无为市**镇**行政村谢村村民谢某甲家中开设赌场,赌博方式为牌九,累计抽头获利一万余元。赌博结束后除去支付场地费和其他等费用,汪某某和徐某某各分得抽水钱人民币1800元。
2019年11月5日晚,汪某某伙同徐某某在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沈某某闲置的家中开设赌场,赌博方式为牌九。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将该赌场现场查获,共查获赌具牌九一副,赌资人民币2480元,现场抓获徐某某、汪某某以及其他参赌人员5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沈某某、蒋某某等16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和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现场勘验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和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海青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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