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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001号 

被告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7********,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现住址长丰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汪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6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合肥市庐阳区**路**号,现住址合肥市庐阳区**镇**村。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葛某某、马某某、郑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长丰县境内多次盗窃模板、方木、扣件,价值55150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汪某甲、彭某某明知葛某某等人向其销售的模板、方木、扣件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1日凌晨,葛某某、马某某、郑某某等人至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凤亭路与双墩路交口附近的苏宁在建工地,盗走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宁仓库项目部堆放在工地路边型号为1830*91.5*13mm的模板300块,型号为4.5*9*400cm方木70根,并将所盗模板和方木运至汪某甲经营的二手木材回收站,汪某甲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模板价值12810元,被盗方木价值2737元。

2.2019年2月23日凌晨,葛某某、马某某、郑某某、张雨四人至长丰县双凤工业区万达在建工地,盗走中国建筑一局万达广场项目部型号为1830*91.5*13mm的模板250块,并将所盗模板运至汪某甲经营的二手木材回收站,汪某甲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模板价值10675元。

3.2019年2月25日凌晨,葛某某、马某某、郑某某、胡某某四人,再次来到长丰县双凤工业区万达在建工地,盗走中国建筑一局万达广场项目部型号为1830*91.5*13mm的模板250块,并将所盗模板运至汪某甲经营的二手木材回收站,汪某甲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模板价值10675元。

4.2019年2月28日凌晨,葛某某、马某某、郑某某、胡某某四人至长丰县双墩镇龙湖大道与月牙沟路交口附近的高铁在建工地,盗走该工地上堆放的型号为1830*91.5*13mm的模板253块,并将所盗模板运至汪某甲经营的二手木材回收站,汪某甲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模板价值10803元。

5.2019年3月12日凌晨,葛某某、马某某、郑某某、胡某某四人至长丰县双墩镇汤都路与阜阳北路交口附近的科创北城在建工地,盗走该工地上堆放的扣件46袋,共计1380只,并将所盗扣件运至彭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彭某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扣件价值7450元。

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汪某甲退赔了被害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和高铁项目承建方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葛某某、马某某、郑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汪某甲、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彭某某明知他人向其出售的物品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分别为47700元、745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王  敏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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