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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张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小区**。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68********,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园**室。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汪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上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盐城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世纪大道西延SJ标段6、7、8号小桥拼宽工程进行施工,被告人汪某某为工程现场实际负责人。

2019年10月25日上午,在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甲组织人员在6号小桥坑基打桩,安排人员进入坑基作业,当打第12根桩时,打桩产生的振动导致南侧坑壁坍塌,致作业人员蔡某某被掩埋。经法医学鉴定:蔡某某符合因事故被掩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事故调查,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张某甲、汪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安峰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室。被告人汪某某现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园**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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