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89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队,暂住**路**弄**号**室。1999年7月因盗窃、抢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二年;2016年4月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03年12月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本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7年3月因抢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同年9月因犯抢夺罪被本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宣城市**村**组**,本市无固定住处。2006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泾县**镇**村**组**,本市无固定住处。
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21日由本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等经事先预谋,自2020年7月13日始,伙同他人在其暂住的**路**弄**号**室内,组织他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期间,由被告人汪某某负责提供场所、电脑及招揽赌客,由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联系的他人提供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配钞等。被告人张某甲在涉案赌博场所内负责操盘下注、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等;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等人并承包赌场内的“接和”业务欲从中牟利。
2020年7月15日22时30分许,民警在上址查获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及参赌人员吴某某、史某某、汤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等10余人,当场查获赌资若干、用于赌博的电脑等。
经查,涉案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内2020年7月13日至7月15日的投注总额为人民币775,710元。
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辨认确认的“百家乐”网络赌博界面、查获的投注额截屏等,证实本案被告人所涉赌资情况等。
3、参赌人员吴某某、史某某、汤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常某某、廖某某、黄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前涉案场所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的情况;指证被告人汪某某为涉案赌博场所老板及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涉案场所中的行为作用情况。
4、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租赁合同等书证,证实涉案场所的租赁人员情况、案发前涉案场所系由被告人汪某某居住的事实。
5、侦查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上述涉案参赌人员因在涉案场所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6、侦查机关出具的现场笔录、清点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实侦查机关现场查获并扣押赌资、笔记本电脑、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手机等物品情况。
7、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三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8、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前科、劣迹材料,证实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身份信息、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的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之规定,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钧花
检察官助理张倩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五册、补充材料若干;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征询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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