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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张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4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址同上。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怀宁县公安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街**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该县看守所,同年9月5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何某某、石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2日和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和2019年10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汪某某与夏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怀宁县**镇**大道**号经营**会所,双方约定利益分成,由被告人汪某某注册怀宁县**商务会所,并任负责人,聘请被告人何某某为副经理,被告人石某某为大堂经理,管理会所事务。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汪某某招聘被告人张某某为技师部经理,被告人汪某某与张某某约定,将**会所一楼搓澡业务、四楼洗脚业务以及八楼按摩项目承包给张某某,营利双方五五分成,并将八楼按摩服务套餐改为A、B、C三个套餐,对应服务项目为打飞机、胸推、口交,由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另案处理)带来的李某某、杨某甲、程某某等6名卖淫人员在**会所为男顾客提供口交等卖淫服务。2019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对**会所依法进行检查而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保健登记表、户籍证明、合作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杨某甲、程某某、李某某、杨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以招募某某纠集的手段管理6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石某某行使管理职能,对他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某某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方淼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现在分别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和望江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石某某现在均被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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