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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张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刑检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岚山区**镇**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8*******X。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日照市**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8********。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回族,中专文化,城镇居民,住莒南县**路,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0********。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莒县**小区,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6********。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回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莒县**街道,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58********。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莒南县**镇,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58********。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彭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彭某某、赵某甲等人合伙进行水洗钢渣生产。2018年2月,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赵某乙、朱某某等人在莒县**镇**村建设好生产场地后开始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水选钢渣的废水通过沟渠流到车间西侧南北方向具有防渗漏措施的废水池中,废水水位高于废水池的部分形成渗坑,碱性废水通过该渗坑渗漏到地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堆放于南侧池塘的北邻,致使污泥和碱性废水流到水塘中;生产车间周围未做防渗漏处理,碱性废水在边缘渗漏到地下;在厂区东侧的池塘和岭上的排污区、西侧的树林内均有排放碱性废水的痕迹。经山东国立环境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污水池中的废水PH值12.76,经莒县环境保护局认定该废水属于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彭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废水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彭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朱某某在水选钢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PH值为12.76)通过渗坑排放或渗漏到地下、流入水塘等,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芳

201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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