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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夏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住黄石市**栋**楼。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执行。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号。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2月2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7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夏某某经朋友要邀约到黄石港区***烧烤店桌吃烧烤。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多次拍打同桌醉酒的女子刘某乙,旁边*号桌男子看到夏某某拍打的行为,于是就出面劝阻夏某某。夏某某不听劝阻,与*号桌男子扭打,在扭打的过程中,夏某某将烧烤店内被害人刘某甲*号桌的饭菜打翻引起刘某甲等人不满。随后,夏某某的朋友将刘某甲桌的餐费结清后,刘某甲一行人准备离开,但被告人夏某某、汪某某不让对方离开,并对刘某甲等人实施殴打,其中被告人汪某某用一瓶啤酒砸刘某甲的面部,致刘某甲面部受伤。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刘某甲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孙某某、肖某某、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汪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夏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安荣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夏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2册,光碟两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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