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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刘某某等四人诈骗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9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号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于2020年71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乡**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1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刘某某、詹某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汪某某和刘某某、詹某某、徐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二人在逃)等人策划利用虚假的炒股平台骗取他人钱财。2020年5月,汪某某从网上购买虚假炒股软件“国福策略”APP,建立股票交易学习交流的微信群,2020年5月,詹某某从“**宝”获得被害人李某某电话号码,通过电话联系后拉李某某进微信群,詹某某、徐某某在群里冒充炒股指导老师,汪某某、刘某某、詹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扮演客户或者业务员吹捧老师,取得李某某信任后让李下载虚假炒股软件“国福策略”手机APP,诱使李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在兰州市西固区**小区向汪某某银行账户打入人民币55800元。骗取的钱款汪某某等人按事先商量好的比例分赃。

获知李某某报案后,汪某某等人分别于2020年6月8日、6月20日向李某某共计退赔人民币5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李某某银行卡明细清单、汪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借条、微信聊天截图、户籍信息、尿样检测送检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刘某某、詹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刘某某、詹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刘某某、詹某某、徐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刘某某、詹某某、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刘某某、詹某某、徐某某均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路晓峰

检察官助理:杨  瑶

2020年11月16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刘某某、詹某某、徐某某均被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告知书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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