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会昌县**镇**村**排**号,务农。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会昌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会昌县**镇**村**排**号,务农。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会昌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会昌县**镇**村**排**号,务农。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会昌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7年年初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将自己位于**镇**村**小组的房屋改建为泡澡店,从2018年6月开始陆续招募了葛某某(化名“小郭”)、罗某某(化名“小丽”)、黎某某(化名“欢欢”)、陈某某(化名“小陈”)、杜某某(化名“眼镜”)等卖淫女,并为卖淫女提供吃住。汪某某以每名每次收取230、330元不等价格,让卖淫女为来其店里嫖娼的顾客提供性服务,每次嫖娼交易汪某某从中抽取130元,卖淫女得100元或者200元。
2018年2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何某某将自己位于**镇**村**小组的房屋改造成泡澡店,店名为**温泉。两人知道汪某某店里有卖淫女,如果有嫖娼的顾客,张某某、何某某便联系汪某某或者卖淫女上门卖淫。如卖淫女是汪某某店里的,则会由何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汪某某店里接卖淫女来为客人提供服务。张某某、何某某每次收230元或者是330元的嫖资,其中张某某、何某某得100元,剩余由卖淫女得。如果是汪某某店里的卖淫女,则需要从嫖资中另外抽取30元给汪某某作为介绍费。
经查,汪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等人容留介绍卖淫10人次以上,通过容留、介绍卖淫非法获利5万余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何某某三人为非法牟利,提供场所,容留、介绍多人多次卖淫嫖娼,情节严重,3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婷
检察官助理:杨玲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何某某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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