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故意伤害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公诉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汪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同艾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广场的**酒吧门口玩,汪某酒后因琐事与徐某娜等人发生争执。艾某某见状打电话叫来胡某某、朱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帮忙。胡某某、朱某乙到场后推搡对方。朱某乙从身上拿出一把十几公分长、黑色手柄的匕首吓唬对方,艾某某、胡某某见状上前阻拦朱某乙,随后,徐某娜一方离开现场。汪某、艾某某、朱某乙陆续往前走,见詹某乙、占某甲、占某某、占某乙、占某强等人在车边聊天,汪某误以为占某甲等人是徐某娜一方的同伙,遂与占某甲等人发生口角,占某甲要求汪某一方道歉,二人互相推搡,汪某在被对方推倒在地后,用拳头将占某甲鼻子打出血,随后双方互殴。占某甲又电话叫来在格林东方酒店的朋友黄某某到现场。朱某乙被追打后拿出匕首捅刺詹某乙胸腹部、腋下等处,对方见状跑散。艾某某认为自己无故被追打,便带着朱某乙去马路对面追黄某某等人,二人要求黄某某下跪道歉,黄某某不肯,朱某乙持匕首捅刺黄某某腹部、肩膀等处。随后艾某某、朱某乙两人离开现场。汪某在追打对方未果后也离开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詹某乙、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汪某于2019年7月10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详细、指认现场照片;2.证人占某甲、占某某、詹某甲、占某乙、邹某某、张某某、朱某甲、吴某某、范某某、董某某、艾某某、朱某乙、胡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詹某乙、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两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梅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