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271号
被告人汪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3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公寓**座**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奉化市松岙镇街**村***组**号。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2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9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10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汪某在宁波市鄞州区***公寓**座**室租住期间,伙同他人使用购入的时时彩博彩网站和多个网站域名,租用网络服务器在网上开设赌博平台,使用多个QQ号,建立QQ聊天群,在聊天群中发布宣传广告及博彩网站链接,以购买“时时彩”能赚大钱、赔率大、能随时提现为诱,招揽南阳徐某等104名参赌人员进入该网上博彩平台赌博,涉及赌资613538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的供述;2.证人徐某等人的证言;3.审计报告;4.微信截图、个人信息、前科材料及临时羁押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 琴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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