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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危险驾驶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汪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1时43分左右,被告人汪某驾驶辽C****6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同兴街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千山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查获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汪某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96mg/100ml。民警遂将被告人汪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抽血采集。

经鞍山市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汪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人员查询记录、身份证、保险单、现场呼吸声酒精测试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亲笔陈述、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归案/抓捕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以军

                                检察官助理:裴正园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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