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查德文,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仁寿县**镇**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松林、查德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汪松林、查德文驾驶川Z***号小型轿车到达丹棱县张场镇。二人使用“丢包诈骗”方式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000元。事后,二人除去开支将钱平分。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汪松林、查德文与叶某某(在逃)在丹棱县城区,采用同样的手段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300元钱。事后,三人除去开支将钱平分。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汪松林、查德文与叶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采用同样的手段骗得被害人甘某某人民币4000元。事后,三人除去开支将钱平分。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汪松林、查德文与叶某某在蒲江县西来镇,采用同样的手段骗得被害人周某某4600元现金。事后,三人除去开支将钱平分。
被告人汪松林、查德文于2020年1月10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汪松林家属、查德文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汪松林、查德文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松林、查德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松林、查德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仕珍
附:
1.被告人汪松林、查德文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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