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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贩卖毒品)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街村**组**号,1998年3月5日因盗窃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1月8日释放;2015年12月10日因盗窃罪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汪某某在会泽县者海镇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2019年10月16日15时10分许,汪某某在者海镇阿依卡村委会三组九米桥路边被会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从汪某某左侧衣服口袋内查获用绿色铁质口香糖盒装着的用白色塑料纸和红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1盒,在其家中衣服口袋内查获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1个。经称量,查获的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合计净重8.95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称量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累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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