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6********,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暂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301995********,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潮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1月6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许某某二人在潮阳区谷饶镇“卡尼”清吧与该清吧一女性服务员同桌喝酒。同在“卡尼”清吧喝酒的顾客刘某甲见该服务员漂亮,便上前敬酒,但遭到被告人汪某某、许某某的拒绝。因此,被告人汪某某、许某某对刘某甲及其同伴刘某乙、刘某丙等人产生不满。随后,被告人汪某某、许某某多次挑衅对方,期间,许某某还掏出汪某某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对方比划。服务员见状后便叫汪某某、许某某出去,不让他们在清吧内闹事,但汪某某、许某某仍在门口停留,还不时站在门口指着在清吧内的刘某甲等人要他们出来打架。刘某甲担心被打,便打电话要求刘某丁等人过来“卡尼”清吧帮忙。不久,被害人刘某戊驾驶摩托车搭载刘某丁来到了“卡尼”清吧内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汇合。当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五人走出“卡尼”清吧时,刘某甲与被告人汪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汪某某先推撞刘某甲后双方发生打架。期间,被告人汪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被害人刘某戊左脖子部位刺了一刀,随后被告人许某某手持一把水果刀从“卡尼”清吧内冲出来追逐刘某甲、刘某戊等人,刘某甲、刘某戊等人见状后跑离现场。随后,被害人刘某戊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卡尼”清吧门口附近抓获了被告人汪某某。为收集固定证据,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汪某某的出租屋内抓获了被告人许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戊死因符合受锐器损伤致左肺裂伤,纵膈裂伤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断的水果刀一把、黑色折叠刀一把等物品;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登记表、病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面证据材料;
3.证人张某甲、钟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蔡某某、刘某戌、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汪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6.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以及相关的辨认、确认材料;
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向“卡尼”清吧、瑞华茶业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持刀故意捅刺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逞强耍横,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澈
代理检察员:彭友诚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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