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9〕562号
被告人汪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47********,汉族,本科文化,退休,住江苏省句容市**园**城**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路**号)。被告人汪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9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9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汪某,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9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到2019年间,被告人汪某以帮助被害人孔某某等人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为由,隐瞒2012年到2013年挪用孔某某等人的投资款、导致全部投资款无法追回的真相,明知自己已无还款能力,仍继续大量收取孔某某等人的资金共计16651652元,用于支付各债权人的到期利息等。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4月到2016年3月间,被告人汪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2944709元;
2.2015年9月到12月间,被告人汪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310000元;
3. 2016年3月到8月间,被告人汪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8038107元;
4.2016年3月到2017年5月间,被告人汪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733836元;
5.2017年11月,被告人汪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6.2017年11月,被告人汪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7.2018年3月到4月间,被告人汪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281000元;
8.2018年4月到2019年4月,被告人汪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岑某某人民币1944000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汪某在句容市**园**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收据、银行转帐记录、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孔某某、李某甲、吴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马某某、李某乙、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慧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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