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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喝了二两白酒,1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到桃江县马迹塘镇**乡卫生院的大厅里找到陈某某后发生争执,此时在药房的易某乙到大厅喊被告人汪某某不要在此吵闹,后两人互相撕扯致被告人汪某某仰卧倒地,易某乙用脚踩在被告人汪某某胸上,后被他人扯开,被告人汪某某开车离开**乡卫生院回到自家厨房,手持半月形屠刀再走路到**乡卫生院,被告人汪某某右手持刀走近陈某某,在陈某某背部举刀对其头部砍了一刀,并连续对着陈某某身体部位砍了数刀,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再持刀跑进药房,对着做事的易某乙头部后脑勺处砍了一刀,易某乙站起来拿凳子抵挡,失去理智的被告人汪某某对着易某乙身体连砍数刀。砍伤两人后被告人汪某某持刀离开卫生院,将砍人的屠刀丢至路边,后开车逃跑。经伤情鉴定易某乙构成重伤,陈某某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潜逃至陕西、广东、深圳等达11年之久,2020年10月4日被深圳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易某乙的陈述;3、证人汪某某、易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及照片;7、在逃人员登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明辉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两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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