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汪小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栋**室。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4月2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街**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销售赃物罪,1999年1月20日被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04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8年9月8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2018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楠,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3********,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街道**街**号,现住重庆市渝中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小某、王某某、林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告人林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林楠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汪小某得知可以找周某甲用麻古换取冰毒后,便让被告人林楠同周某甲联系,通过林楠联系双方协商一致用6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换取1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020年4月22日晚,汪小某购得1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日23时许,汪小某又通过被告人王某某购买2包甲基苯丙胺片剂。次日1时许,汪小某携带所购3包甲基苯丙胺片剂驾驶车牌号为川******号车,搭载林楠、王某某从重庆市江北区出发,当日3时许到达垫江县城。因周某甲未出面进行交易,汪小某、林楠、王某某等待至8时许后,汪小某又联系陈某甲商谈交换毒品事宜,并携带甲基苯丙胺片剂行至陈某甲位于垫江县嘉华雅苑1期2单元19-2室的家中。当日8时30分许,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从现场查获三人从重庆市江北区运输至垫江县城的三包甲基苯丙胺片剂56.64克。
被告人林楠、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周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汪小某、王某某、林楠的供述和辩解;
4.渝公鉴(毒品)[2020]738号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小某、林楠以用甲基苯丙胺片剂换取甲基苯丙胺为目的,伙同王某某将毒品从重庆市江北区运输至垫江县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汪小某、林楠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林楠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汪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林楠、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汪小某、王某某在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汪小某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王某某又犯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林楠、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综上,建议判处汪小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判处林楠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并与其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春
检察官助理 杨姝联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汪小某、王某某、林楠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