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小利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汪小利,曾用名周小利,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小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下午13时16分许,被告人汪小利抱着其外孙女到本市武某某**路**号**渔港2 楼大厅,趁就餐人员不注意之际,将施某某放在座位上的黑色外套内人民币9800元现金盗走,后汪小利将所得赃款4700元予以挥霍。2020年1月14日,民警将被告人汪小利抓获归案,从其家中搜出被盗人民币5100元,并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小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小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汪小利盗窃数额较大,系累犯,具有部分赃物已发还,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谷祥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汪小利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