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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卫国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汪卫国,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道**小区**户**号。被告人汪卫国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1月25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9月26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11月27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月2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汪卫国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9月20日至9月23日,临时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卫国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汪卫国在本市姑苏区三香路体育中心5号篮球场篮球架下,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魏某某的iphone XS max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05元)、被害人季晓东的iphone XS max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查询表、案发经过、接受证据清单、临时羁押证明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卫国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卫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卫国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作金

检察官助理:廖宗林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汪卫国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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