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虚构智力残疾人关某某的房产证遗失等事实,以关某某名义补办房产证,后以关某某房产抵押借款的方式,向被害人徐某某借款,于2018年6月20日骗取徐某某人民币300000元供自己使用。后被告人汪某按月向被害人徐某某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30000元整。
2019年1月6日,被告人汪某以关某某的名义,向被害人石某某借款,骗取石某某人民币40000元供自己使用。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汪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袁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迅
检察官助理:邹利俊
附:
1.被告人汪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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