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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光明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汪光明,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5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拱墅区**村**幢**号**室。2007年2月2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7月21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11月23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4月15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1月2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罚款500元;2013年3月1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7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6月13日因冒用他人身份证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0月29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17日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光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6日16时13分许,被告人汪光明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坝优盘时代后门(同人精华东侧)附近,窃得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淡绿色恒光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2019年11月30日11时39分许,被告人汪光明在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三坝地铁站的公交车站附近,窃得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棕黑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66元),并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给历新矿。后被盗绿源牌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潘某某。

3.2019年12月5日13时27分许,被告人汪光明在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与申花路路口浙江建工工地门口,窃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飞时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66元),并以人民币170元的价格该车转卖给张某某。后被盗飞时达牌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被告人汪光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光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被告人汪光明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光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 琪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汪光明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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