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盗窃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汪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汪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9月21日释放。被告人汪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汪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汪某、邹某某(另案处理)至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文理路等地多次盗窃扣件及汽车内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l.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汪某、邹某某(另案处理)至江宁区竹山路科学园污水处理厂工地,窃得**局放在工地上的扣件约400个,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元;

2.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汪某、邹某某(另案处理)至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集镇文理路38号附近,采用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AK****号车内现金人民币6000元;

3.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汪某、邹某某(另案处理)至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集镇狮子山路16号附近,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A9****号车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4. 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汪某、邹某某(另案处理)至江宁区秣陵街道砂之船8号楼附近,采用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AY****号车内香烟及零钱若干;

5. 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汪某至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集镇弘景新寓19幢附近,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A1****号车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6. 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汪某至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集镇狮子山A区古筝门店停车场内,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AW****号车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穆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汪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在实施部分盗窃行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弋

检察官助理:汪美平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