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汪佳佳,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乡**村**组。被告人汪佳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汪佳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佳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佳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汪佳佳至本市新北区府琛花园小区12幢甲单元1401室,趁无人之机,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850元、足金幸运珠1串和3D足金手链1条。经鉴定,上述足金幸运珠、3D足金手链价值2022元,被告人汪佳佳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72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佳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周某某对被告人汪佳佳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汪佳佳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勘验、搜查、扣押等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佳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佳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佳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佳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佳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可兰
检察官助理:胡睿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汪佳佳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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