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汪佳佳,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1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花苑**幢**。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4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于2019年11月18日,以被告人汪佳佳、潘某某、陈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洗钱罪、窝藏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重报一次,延长两次。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汪佳佳、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2年12月以来,周某甲(已判决)、许某某(逮捕在逃)在吴某甲(已判决)位于莲都区的丽水**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丽水市莲都区华侨开元名都大酒店房间、莲都区北苑路228号茶楼地下室会所、周某乙(已判决)位于丽水市****担保有限公司办公室开设赌场,后又组织江西省南昌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省杭州市、绍兴市、丽水市(庆元、缙云、莲都)等地人员赴澳门赌博,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讨要赌债,周某甲、许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部分成员为刑满释放人员)使用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此外,还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产。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逐渐发展为以被告人周某甲、许某某为首;付某某(逮捕在逃)、陈某乙、黄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决)、陈某丙等人积极参与;陈某丁、周某乙、胡某甲、徐某某、邹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均已判决)、郑某某(逮捕在逃)、马某某(刑拘在逃)、金某乙(刑拘在逃)、被告人汪佳佳、潘某某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汪佳佳、潘某某明知周某甲等人从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仍加入该组织,并提供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银行卡帮助周某甲等人接收、转移赌博人员支付的赌债等;被告人潘某某还在周某甲的安排下到澳门恒升厅等赌场帮助周某甲接待赌客二十天。
2018年8月6日,朱某某得知周某甲等人被抓后,知道自己涉案,准备逃跑,向陈某丙、被告人汪佳佳索要遣散费。陈某丙、被告人汪佳佳明知朱某某为犯罪的人,仍通过陈某丙建设银行卡转帐给朱某某指定的胡某乙银行帐户2万元。朱某某收到2万元后予以逃跑,直至2018年11月29日,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8年6月19日,周某甲以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参加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公拍网开展的“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126弄25号1号幢、2号幢全幢”司法拍卖项目,并委托胡某甲转给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账户773万元作为该次拍卖的保证金,同年6月21日公开竞价中以成交价8809万元竞得,同年7月3日委托胡某甲转账2436万元、范某某(系胡某甲妻子)转账5600万元给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账户作为购房款,上述三笔资金均系周某甲安排提供。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项某某持股60%,监事金翔持股40%,该别墅拍卖成功后,于2018年7月6日项某某将60%的股份转到胡某甲名下,金某乙将40%的股份转到范某某名下,目前该公司由胡某甲、范某某代为持股。周某甲被抓后,在胡某甲账户上用于购置该房产缴纳税费的4600万元,胡某甲将其中700万元通过徐某某转给王某甲;3000万元转给王某乙指定的账户;2018年7月25日,胡某甲将剩余的900万转入范某某账户。2019年1月8日,范某某明确告知被告人汪佳佳该900万元是周某甲上海买房子要交的税款,汪佳佳得知后要求范某某转给其,后范某某打入汪佳佳指定的汤某某账户,2019年3月13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当时为证人的汪佳佳制作笔录,在该份笔录中,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其有关嫌疑人的财产资金流向问题应如实回答,否则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是汪佳佳在该份笔录中未陈述该房产实际为周某甲的资产,也未陈述购置该房产用于缴纳税费剩余的900万目前已被其实际控制,而且在2019年3月15日,汤某某账户中的900万元还在其同意下经八次流转,最后于2019年5月16日流转到汪佳佳实际控制的褚某某泰隆银行账户。2019年3月25日,汪佳佳和范某某签署备忘录,甲方为周某甲和汪佳佳,乙方为范某某和胡某甲。协议明确: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126弄25号1号幢、2号幢全幢房屋拍卖资金全部由甲方筹集,相应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为甲方,乙方无偿代持甲方股份。现该900万元款项已被(2019)浙1123刑初104号判决书认定为周某甲的个人财产予以追缴。
二、被告人汪佳佳、潘某某、陈某甲开设赌场
1.被告人汪佳佳明知周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仍多次使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银行卡帮助周某甲等人接收、转移赌博人员支付的赌债等共计7000余万元。
2.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周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仍多次使用本人的银行卡帮助周某甲等人接收、转移赌博人员支付的赌债等共计6347万元。
3.被告人潘某某明知周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仍多次使用本人的银行卡帮助周某甲等人接收、转移赌博人员李益民、沈某某等人支付的赌债共计1229.69万元。
2017年5月4日至5月23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周某甲的安排下,在澳门恒升厅等赌场内为周某甲组织的大陆赌博人员李某某、沈某某“洗码”(包括提取筹码、更换筹码等)。周某甲承诺支付给其7000元港币每月的工资,实际未支付。
另公安机关从陈某甲处扣押一部华为、一部honor手机;从汪佳佳处扣押网银U盾一个、苹果8P手机一部、农商银行卡一张;查封登记在汪佳佳名下的房产一套。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汪佳佳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19年8月29日下午,民警发现潘某某在莲都区红太阳网吧上网,后民警到网吧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2019年7月13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汪佳佳归案后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址,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情节。
三、涉案财物处置意见
1、陈某甲、汪佳佳处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建议没收,上缴国库。
2、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白云花苑25幢A的房产登记在汪佳佳名下,已被查封。建议追缴等值财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U盾一个、农商银行卡一张;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员工管理规定、表格制作说明、汪佳佳及其父母的银行卡和周某甲等人以及赌徒之间的往来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交易明细、900万元的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银行交易记录、业务凭证等: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周某丙、陈某戊、周某乙、沈某某、汪某乙、李某某、孙某某、胡某乙、郭某某、郎某某、吴某乙、叶某某、汤某某、禇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佳佳、潘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胡某甲、周某甲、陈某乙、陈某丁、朱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佳佳、潘某某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仍予以参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佳佳、潘某某、陈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还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汪佳佳、潘某某、陈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汪佳佳、潘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佳佳有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桂旺
检察员:吴松燕
2020年3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汪佳佳、潘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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