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75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6年*9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荥阳市**城,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豫A*****小型客车在荥阳市五洲城二期内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D8-1082号店门口时,将该店店主程某某门前货物碾压,后被告人汪某某驾车离开现场,造成程某某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43mg/100ml。2019年8月7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被告人已赔偿损失并取得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