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汪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云南省威某某人,住威某某**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12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12月31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汪某被威某某公安局在家中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搜查出疑似电信诈骗器材10部(有杭州络漫科技字样)。据汪某供述,该器材被称为“络漫宝”,系其于2019年年底在网上认识的一个网名叫“刘老七”(QQ号码:334491****)提供。因两人在网上聊天时汪某答应为“刘老七”安装运行“络漫宝”设备,约定报酬为每天每台机器400元,2020年3月左右,汪某收到“刘老七”邮寄来的“络漫宝”设备及电话卡。之后汪某分别到威某某扎西镇森林公园、高枝沟、山羊坳附近等地设置运行“络漫宝”,其他犯罪嫌疑人通过汪某设置运行的“络漫宝”设备拨打电话给被害人,冒充“360借条”、“小米贷款”等网络贷款APP的客服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现查明,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1日期间,汪某设置运行的“络漫宝”设备已被人使用实施电信诈骗十四起,涉案金额308085.35元。汪某收到“刘老七”通过网上转账支付的酬劳3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汪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十四人的陈述;5.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使用电信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光美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现羁押于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5张
3.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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