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孝昌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2012年8月14日因盗窃罪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2016年12月19日因盗窃罪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28日因盗窃罪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到孝感市**区**路**路口,将被害人刘某某屋外防盗网破坏,进入刘某某家中盗走苹果6puls手机一部、oppor9手机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钻石戒指一个。
2020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到孝感市**区**街**路**小区**栋*单元***室,将被害人潘某某家中防盗网破坏,进入卧室盗走现金一千元、玉石手镯、银手镯各一个。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未羁押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老凤祥珠宝发票、刑事判决书、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补充材料通知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办案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书证;2.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斌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补充材料通知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办案说明、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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