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793号
被告人汪东平,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4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某区**镇**号。被告人汪东平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东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汪东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东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同年7月1日,被告人汪东平虚构帮助被害人孙某某购买房产需要先缴纳购房意向金的事实,先后二次向被害人孙某某索要共计人民币20万元,每次各骗得人民币10万元。得款后,被告人汪东平将钱款赌博挥霍。立案前,被告人汪东平将人民币1万元归还被害人孙某某。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汪东平向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滨湖新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东平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汪东平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东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东平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汪东平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游洪升
检察官助理 陈清逸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 被告人汪东平现羁押于吴某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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