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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赖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56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号。2014年12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5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号**幢**单元**-**。2003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江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

上述二被告人,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中午12点左右,吸毒人员郑某某向被告人汤某某联系购卖毒品,被告人汤某某通过赖某某联系到贩卖毒品的上家杨某某(另案处理)后,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收取了郑某某人民币500元钱,并将此款转给被告人赖某某。当天13点左右,二被告人一同在杨某某处购卖700元的毒品,并将购卖来的毒品分成二份,其中准备贩卖给吸毒郑某某的一份由被告人汤某某保管,另一份由被告人赖某某保管。

被告人汤某某与郑某某约定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黄荆街太子寺交易。当天13:20分左右,被告人汤某某乘坐赖某某所驾驶的渝CU****越野车一同前往交易。途中,被告人汤某某使用赖某某的手机与郑某某联系。到达太子寺后,被告人汤某某下车将一包毒品交与郑某某,随即二被告人以及郑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郑某某处查获用白色餐巾纸包裹的2袋毒品,其中1袋装有净重0.31克的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1袋装有净重0.47克的五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从被告人赖某某处查获1个黑色铁盒,内有2个透明塑料袋,其中1袋装有净重0.76克的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1袋装有净重0.47克的五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上述毒品共计净重2.01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四份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二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鉴定委托书、送检材料清单、通话清单、抓获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 搜查、提取、称重、辩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赖某某违反国家的管理规定,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冰毒”和“麻古”2.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毒品再犯和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汤某某、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梅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上述二被告人现羁押在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八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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