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3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捕前住永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1日由永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系吸毒人员。2017年至2019年期间,汤某某以提供吸毒工具、合伙筹资购买毒品或者吸毒人员自带毒品等方式,在永胜县**镇**村委**村**号汤某某家中一楼客厅内容留杨某某、陈某、李某、肖某某等人多次吸食毒品“朵巴”(鸦片熬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吗啡冰毒报告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容留多人多次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志德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手机勘验数据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手机2部待开庭审理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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