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汤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宿舍,被告人汤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4日、2019年1月25日被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汤某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淮阴区**镇**街小区季某某家一楼,从餐厅盗走一箱罗山之恋牌红酒(6瓶)、2瓶今世缘天地和白酒,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94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汤某经果林派出所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汤某盗窃的红酒瓶等物证(照片);
2. 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3. 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汤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现场照片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汤某曾2次因盗窃犯罪被刑事处罚,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卓 瑞
检察官助理:赵承斌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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