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917号
被告人汤玉山,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玉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汤玉山明知邱某某(另案处理)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依然提供银行卡账号62366920800********给邱某某用于电信诈骗资金的转移,帮邱某某取现转移资金,并从中牟利0.25%的好处费。
2019年1月14日,被害人夏某某被电话号码1570118****、微信昵称:中财信易贷(微信账号******)以办理贷款需要缴纳认领金、首期费用等理由诈骗人民币10320元。该笔被骗资金连同当日其他涉案金额共计14万元转入被告人汤玉山62366920800********银行卡中,并通过被告人汤玉山取现交给邱某某。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汤玉山在江西省余干县**栋**单元**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晋江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银卡及手机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工作说明、人口信息简项详细、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玉山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玉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检察员:黄延延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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