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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号。2014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与前次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201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依法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汤某某至长兴县**镇**村**苑*幢*号王某某家中,采用翻窗的方式侵入室内进行盗窃,后被王某某发现之后逃跑,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人身检查、搜查、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新航

 2020年3月19日

附:

    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在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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