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路**号。因赌博于2004年11月1日被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赌博于2005年5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5月6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赌博于2013年1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金乡镇**路**号,因赌博于2014年8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处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5年1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金乡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陈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汤某某组织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林某某、余某某(二人均刑拘在逃)、吴某某(已判决)等人合股共同在苍南县金乡镇**、金乡醒**空地、金乡镇**山上、金乡**道观前空地、金乡**前空地等地开设流动赌场,召集赌客以赌“牌九”形式进行赌博,并雇佣李某某(已判决)参与赌场接送赌客活动。2019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开设在金乡镇**堡**庙前的赌场被金乡镇派出所查获,现场查获涉赌人员21名,缴获赌资48671元,其中无主赌资27665元。经查明,该流动赌场每天开设两三场,每天参赌人员十几人至三十几人不等,摆设赌场时间约十余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明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张某某、余某某、陈某、苏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金某某、周某某、苏某、马某某、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松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1886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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