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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83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汤某某伪造自己与其他公司已签订物流服务合同,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自己已购买车辆准备开展上述物流运输业务,并宣称有固定收益,欺骗王某某与其合伙经营物流运输业务,骗取得王某某信任,后又以投资入股、快递发货需要先行垫资、货车需要加油以及家里出事需要钱等为由,陆续从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48.6818万元,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汤某某的手机;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及统计表、员工信息、合作合同、合伙经营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杜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提取笔录;

7.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将汤某某作案使用的手机罚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超 

检察官助理:隗  巍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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